经常有女性朋友问我,我家那口子出轨了,如果搜集到他出轨的证据,到时候起诉离婚我是不是可以要求他净身出户?

 

  看到她们时而梨花带雨、时而悲痛欲绝、时而咬牙切齿的模样,我真希望可以痛快地告诉她们:“是的,出轨会受到法律的严惩。根据法律规定,可以让他净身出户,连条底裤都捞不着。”


  可惜,我不能。

  因为 “出轨”≠“净身出户”。


  不论是之前的《婚姻法》,还是现行的《民法典》中的婚姻家庭编,都从未规定过,离婚诉讼中可以直接判决“出轨”一方“净身出户”。

 

  那么,他犯了错,伤害了我,毁了家庭,法律上就不对他进行惩罚吗?

 

  别急,听我一一道来。

  法律是否要惩罚他,首先要看——

1. 他犯的“错”,是道德上的“错”,还是法律上的“过错”?

  什么行为属于《民法典》意义上的“过错”?让我们先看相关的法律规定。

  看,《民法典》第1091条对于哪种程度的婚外不忠行为属于“过错”有相对清晰的规定——要达到“重婚”、“与他人同居”的严重程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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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民法典》第1087条中,对于什么行为是“过错”行为是笼统说的,并没有做程度上的细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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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据上述法条,我把婚内不忠行为分为两类:

       一类是一般不忠行为——程度相对轻微;

(注:此处的“轻微”是相对而言的,不是指给你造成的伤害小。不抬杠,如果杠……就是你对)

       另一类是严重不忠行为——需要达到“重婚”、“与他人同居”的程度。

  划分有啥用?

  当然有用,因为过错程度不同,法律给的“惩罚后果就不同。

2.不同程度的“过错”,法律是如何“惩罚”的?

  2.1一般不忠行为

  原《婚姻法》时代,由于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一方有出轨行为时财产上要受损失,所以很多时候(并非所有时候),即使对方和小三小四小五把孩子都造出来了,另一半在财产分割上也不一定因此获得过多偏向(当然,法官情感上的倾向是另外一码事,这次先不讨论)。

 

  而《民法典》在原《婚姻法》第39条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加了“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”,同时在第1087条中又没有规定哪种行为属于“过错”,那么我认为,一方的婚外不忠行为应当属于“过错”。而且从程度上说,不需要被限定为需达到“重婚、与他人同居”的程度,一般的不忠行为都可以视为过错,无辜的另一方在财产分割中应当得到照顾

 

        那照顾=出轨方净身出户?

 

        当然不是。“照顾”二字说明不是要惩罚过错方,而是适当给遵纪守法、忠贞不渝、饱受委屈的无过错方多分财产,给过错方少分财产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也就是说,针对一般不忠行为,你就是再恨过错方、再想把过错方扫地出门,底裤礼服鞋子行李箱啥的,该给人家还得给人家;房子车子票子娃子(不对,娃子不是“财产”,另当别论),人家虽然分的少一些,多少还是有的。

2.2 严重不忠行为

  一般不忠行为说完,再说“重婚”、“与他人同居”这种民法典第1091条中明确规定的不忠行为。

 

  从民法角度讲,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,那么法官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压力就比较小(毕竟老话都说“宁拆一座庙,不拆一桩婚”,法官判决离婚也是有压力的),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很大,这是其一;

  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,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,这是其二;

 

  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,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有权得到照顾,这是其三;

 

  从刑法角度讲,一方的重婚行为构成重婚罪的,有可能会银手镯加身,失去人身自由,这是其四。

 

  听起来是不是也很解气?燃起来了吗?别急,茶继续喝着,降降温。

3.想让渣男受到惩罚,做起来容易吗?

  有句老话说,“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”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对,做起来难。

 

       想索要损害赔偿,但损害赔偿的主张是有限制的,必须以离婚为前提。如果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,而是单独起诉损害赔偿;或者起诉离婚但法院判不离,那么这个损害赔偿都是不被支持的。

 

       限制条件这么多,是不是损害赔偿金额很高呢?并不是。一般情况下支持的金额不会超过5万(只是说一般情况,不是绝对的,全国不统一)。

 

  想追究重婚罪,如果没有扎实的证据,立案很难,想被认罪进而追究刑事责任就更难。

 

  你是不是想说,赔我5万也行啊,让他出点血,总比把钱留给小三强。你是不是又想说,钱不钱的我不在乎,我就要让他坐牢。

 

  大多数情况下,损害赔偿赔5万其实还算多的,有的也就赔个几千块钱。更多的时候,因为证据不足,一分钱不支持。而想让他坐牢,刚才也说了,也需要证据。

 

  这里就说到了证据

 

        有些重婚、同居的证据还相对好搜集,比如有的人和不同的异性同时办理了结婚登记(由于婚姻登记信息不是全国联网的,有些人会利用这种漏洞在多地办理结婚登记;又或者有些人有多张信息不同的身份证件),那么这种法律上的重婚证据好找、好认定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但更多时候,搜集到合法的、有证明力的证据太难。比如说事实上的重婚、或与他人同居有一个共性,就是虽未经登记,但和婚外异性有持续、稳定的共同生活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但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“持续、稳定的共同生活”呢?有的朋友说,我有他们在一起的亲密照片或者小电影,能不能认定?又有朋友说,他和三儿孩子都有了,实锤了,应该可以算重婚或者同居了吧?呃,大家都是成年人了,孩子这事……不一定非要有持续性的共同生活才能有吧。这是个概率问题,有些男男女女只看一场“小电影”,孩子就制造出来了。

  你是不是想说,我自己调查不了,那就请私家侦探开始调查他出轨的证据。

 

  关于你找私家侦探这事,我不反对也不赞成。如果是正规调查公司采取合法手段调查还好,如果是非法手段取证,轻者证据因不合法而无效,重者可能会让你陷入违法甚至犯罪的陷阱之中(比如通过侵犯他人隐私的方法取证,或者非法拘禁的方式取证,或者在取证中发生肢体冲突,导致人身伤害等等)。最后没能拿到出轨方的赔偿,你反倒给他们赔了钱;或者出轨方没有被认罪,你反而先进了监,是不是太得不偿失了?

4.我该怎么办?

  到这里,你是不是泄气了,甚至有些生我的气,想问我,你到底想说啥?

 

  我想说,想认定“重婚”或者“与他人同居”并不容易,可能你花费了大量的精力,最终得到的收益(不单纯指经济利益)却很小。而且找寻证据的过程,不也是在给自己伤口撒盐的过程吗?一次次把想要愈合的伤口撕开,是疼了自己还是疼了他?

 

  所以,在离婚诉讼中,如果一门心思只想着搜集他的出轨证据,进而追究他的法律责任,可能投入和产出不成正比。这种情况下,证据该搜集搜集,但不要钻牛角尖,要理性地换个角度来思考,是不是有更好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。如果你对法律不懂,也可以和你信赖的律师聊聊。